2021-03-01 16:09
一、名錄登記
問題 1:銀行和支付機構按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跨 境電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如何確定客戶是否為年度內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 20 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 。
答:外匯局每月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 (銀行版) 公布年度內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 20 萬美元,以及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 18 萬美元且不足等 值 20 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名單。具體查詢和下載路徑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 行版)->“企業信息查詢”業信息非名錄企業名單查詢模塊”。銀行和支付機構可將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戶名單進行比對。
問題 2:對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大于等值 20 萬美元(不含)的跨境電商企業,銀行和支付機構是否需要先督促企業辦理名錄登記后,再為其辦理收付匯業務?
答: 一是銀行和支付機構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 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 13 號) 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 對于年 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 20 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 原則上應要求企業先辦理名錄登記, 再為其辦理收付匯業務。目前企業申請名錄登記可通過線上和現場 兩種渠道辦理。二是外匯局每月公布年度內貨物貿易收匯或 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 18 萬美元且不足等值 20 萬美元的非 名錄企業名單,銀行和支付機構可將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 戶名單進行比對, 及時提醒此區間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 支企業”名錄登記,以免影響客戶后續業務的辦理。
問題 3:銀行為非名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辦理 20 萬美元 以下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外匯局如何進行管理?
答:一是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 13 號),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 對于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 20 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商 企業,可免于辦理名錄登記。除上述規定外,小微跨境電商 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應當辦理名錄登記, 且銀行按 照《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以下簡稱《指引》) 第十一條等規定為其辦理相應的貿易外匯收支。二是外匯局 可每日監測轄內銀行為非名錄企業辦理業務情況, 發現異常 或涉嫌違規的, 如未按規定為非名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 收支,將依法進行核實和處理。
問題 4:企業通過“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或“國家外匯管理 局數字外管平臺”申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 是否仍需攜帶申請材料原件至外匯局進行現場核驗?
答:否。目前企業名錄登記業務可全流程網上辦理, 對于企業線上提交申請且符合法規要求的情況下, 企業無需攜帶申請材料原件至外匯局進行現場核驗, 企業應對線上提交 材料的真實合法性負責。
問題 5:企業申請名錄登記時,如何填寫《貿易外匯收 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表》中有關企業類別的欄目?
答:一是對于“是否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 企業”和“是否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欄目,企業按申請名錄登 記時的實際情況填寫,其中,“是否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報關注冊企業”欄目,以企業是否取得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 人資質為準;“是否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欄目,以企業是否 向商務部門備案為準。企業是否取得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 人資質和對外貿易經營權, 不是名錄登記的必要條件。二是對于貿易新業態類別, 企業可根據實際主營業務情況填寫, 其中,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 接受國內外客戶委托, 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綜合服務信息平臺, 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 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市場采購貿易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采購商品, 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市場采購貿易企業是指為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進行報關或收匯 的企業??缇畴娚淌侵竿ㄟ^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商品或者 服務貿易進出口的經營活動。
問題 6:企業如何向外匯局進行名錄信息變更報告?
答:企業可通過現場、郵寄、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向所在 地外匯局報告名錄登記變更事項 ,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 業主體信息、變更事項以及變更前后的內容, 報告需加蓋企 業印章,外匯局留存相關材料 5 年備查。
二、離岸轉手買賣業務
問題 7:對于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 家銀行辦理收支結算規定的“同一家銀行”該如何把握?
答:一是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 應注重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對于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業務,銀行應對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原因和合 理性進行評估, 并在交易附言中進行標注以及事后向外匯局報告。二是同一離岸轉手買賣本身包括買入和賣出兩筆交易。原則上要求在同一銀行審核,是為了便于兩筆交易信息的核實和跟蹤,有利于銀行從業務全流程角度進行審核?!吨敢分型患毅y行原則上在同一總行范圍下,能夠共享買入和賣 出收支信息, 如總行的信用證中心和企業開戶行視同同一家銀行。
問題 8: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后手銀行申報時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銀行修改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并由后手銀行自業務辦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 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答: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 企業應在業務發生前如實向銀行說明, 或者在后手銀行申報時向前手銀行說明申請修改交易附言。對于不在同一家銀行 辦理的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 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有責任對企業業務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合理性進行展業審核, 并加強相互協調溝通, 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離岸轉手”并向外匯局報 告。
問題 9:請明確銀行對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報告的具體形式。
答:銀行自辦理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之日起 5 個工作 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企 業主體信息(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特殊業務類別(非同 一家銀行或非同一幣種)、收入金額或支出金額及其原因 。
三、其他
問題 10:銀行按規定辦理主體不一致業務時,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非報關人”字樣。但有時在申報截止日之前銀行拿不到報關單, 應如何處理?
答:銀行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 加強對客戶背景、交易模式等調查, 確認交易的真實性和邏輯合理性。銀行在審核過程中,可通過與企業核實、 合理判斷等方式, 確定收付匯和進出口主體是否一致,是否 需要標注“非報關人”。如果辦理業務當時無法準確填報,銀行事后業務跟蹤中發現存在主體不一致情況的, 應及時修改申報信息,在交易附言中標注“非報關人”字樣。
問題 11:請問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的境內倉單轉賣業務中,對于境內倉單是否有具體要求?
答:銀行在辦理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的境內倉單轉賣業務時, 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 的展業原則,加強對客戶背景、交易模式、交易目的等調查, 審核境內倉單轉賣收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 并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境內倉單轉賣”字樣。境內倉單的出具應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無針對外匯業務辦理的特殊要求。
問題 12:如何界定企業“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
答:根據《指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 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 38 號),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企業分立、合并等原因導致進出口與收付匯主體不一致;捐贈進口項下進口與付匯主體不一致;符合條件的市場采購貿易項下委托第三方報關出口、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機構采取的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交易方式;經外匯局認定的其他進出口與收付匯主體不一致的情況等。
問題 13:對于其他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國采購貨物等新型國際貿易外匯收支, 如何辦理?
答:涉及貨物不進出我國關境但資金跨境收付的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國采購貨物等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和《指引》第十一條等規定并結合業務具體情況 , 確認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后辦理。在涉外收付款申報時,申報為未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
問題 14:請問銀行該如何合規辦理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內 外匯貸款購匯償還手續?對報告形式是否有具體要求?
答:貸款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 對企業出口收匯以及外匯資金情況的進行審核, 確認購匯償還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審慎為企業辦理具備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手續, 并于每月初 5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對購匯還貸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主體信息(名稱、組 織機構代碼)、購匯償還事項 (貸款類型)、金額以及必要性 說明(銀行購匯評估)等。
問題 15:《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 ?;蚩梢尚袨榈?, 應及時向外匯局報告。這與《指引》第十八條對企業可疑行為的判定標準是否一致?
答:一是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過程中, 包括客戶盡調、日常業務辦理、事后跟蹤等, 發現企業存在與貨物貿易收支相關的各類異?;蚩梢尚袨榈?, 如涉嫌通過構造交易、虛假交易或未按規定收付匯等, 應及時向外匯局進行書面報告。二是 《指引》第十八條是指銀行在對進口報關電子信息核驗時, 發現法規列明的四類可疑情況如涉嫌重復使用報關單、 涉嫌使用虛假報關信息等, 應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中對 相關企業進行標識, 該標識向所有銀行開放, 提醒其他銀行關注, 特別是為標識企業辦理業務時參考。由于該標識企業 已在系統中標注, 故無需向外匯局另行書面報告。
問題 16:試點銀行可以推薦企業參與便利化試點,滿足哪些條件的企業可以獲得推薦?
答:試點銀行應按照所在地分局制定的《關于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中關于試點企業的條件, 并結合本行內控要求, 選擇參與試點企業。試點企業應守法經營、誠信合規、無不良記錄, 并具有較強的便利化 客觀需求,具體企業由試點銀行推薦。
問題 17:請問對于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結匯,是否可不通過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答:可以。企業真實合規的貨物貿易收入, 可直接結匯或通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辦理結匯。
問題 18:目前只靠單家銀行的技術手段無法滿足核查電子單據“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要求, 能否下發可操作性強的電子單據、電子信息資料審核的流程與要點?
答:根據《指引》第十一條, 銀行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應按照展業原則審核。電子單證和紙質單證本身無本質差別, 均需核實真實性、合規性和使用的唯一性。在目前不具備全國統一的電子單據核驗的條件下,銀行可在現有紙質單證審核的基礎上, 結合本行實際, 從客戶盡調、業務 評估等方面完善電子單證的操作規范。
問題 19:對于《指引》未涉及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 38 號, 以下簡稱 38 號文)有規定的,是否按 38 號文執行?
答:《指引》是對經常項目現有法規的全面整合,不涉及現有政策實質改動和重大調整。38 號文規定與《指引》不一致或有沖突的, 按照《指引》執行;《指引》未涉及的, 仍按 38 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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